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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世俊,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恰卜恰镇青海子林文华广告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格青加,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恰卜恰镇泰和苑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俊与被执行人格青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世俊与被执行人格青加私下达成协议,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世俊与被执行人格青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1执827号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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