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钟高鹏,男,白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界市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子午路(市政站内)。
法定代表人:覃乐天,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毕成,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钟高鹏与被申请人张家界市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钟高鹏称,仲裁委本次仲裁裁决存在枉法裁决:张家界市仲裁委于2019年6月25日对与本案事实相同的案件已经作出张仲裁字(2018)81号、张仲裁字(2018)83号等生效裁决。本案申请人的案件与已生效的上述裁决为同一事实、性质的案件,本案事实已有生效裁决文书予以确认,但基于同一事实,仲裁庭却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事实认定,属于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故仲裁委作出的本次仲裁裁决属于枉法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请求撤销张家界市仲裁委张仲裁字(2019)66号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张家界市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申请人以非法定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钟高鹏的仲裁申请,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于2020年4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0月27日作出张仲裁字(2019)66号裁决:被申请人张家界市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给申请人钟高鹏支付违约金5000.00元。仲裁费8280元(此费用申请人钟高鹏已向张家界仲裁委员会预交),由被申请人张家界市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钟高鹏、张家界市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8日、11月2日收到该裁决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钟高鹏依法提交了张仲裁字(2018)77号、81号、83号裁决书,拟证明本案属于同案不同判。张家界市天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同案不同判不属于枉法裁判,仲裁庭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经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申请人提交的张仲裁字(2018)77号、81号、83号裁决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钟高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系认为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与2018年的两份仲裁裁决属于同案不同判,存在枉法裁决,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张家界仲裁委员会是否存在枉法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申请人钟高鹏未提交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申请人钟高鹏所提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申请人钟高鹏所提申请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钟高鹏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钟高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