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任家锋,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廖玲双,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任家锋诉被告廖玲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家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玲双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家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廖玲双立即偿还20000元;2.由被告廖玲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廖玲双于2020年5月8日向原告任家锋通微信电话,称其爷爷患癌症要去北京,原告任家锋听后在招商银行信用卡借款2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廖玲双,后不到一个礼拜的时间,被告廖玲双将原告任家锋的微信、电话全部拉黑。原告任家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廖玲双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8日,原告任家锋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尾号为4964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向被告廖玲双分别转账10000元,共计20000元。原告任家锋称该20000元系其通过尾号为0585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提现到尾号为4964的建设银行储蓄卡。

2020年5月12日原告任家锋与被告廖玲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这两天还信用卡,给我打电话说,没办法了。被告廖玲双回复:“我不想还”。

2020年10月27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任家锋再次要求被告廖玲双偿还,被告廖玲双回复:“看见撤诉了在说,你先让我看见撤诉了来。”

2020年11月15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我和你已经不对付了,我只希望把钱还给我”,被告廖玲双回复:“看心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任家锋尽管没有提供借条,仅凭微信转账凭证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但结合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廖玲双是认可该笔借款的存在,且表达过希望原告任家锋撤诉之后再谈偿还的问题,且在事后还表示是否愿意偿还该笔借款还需要看心情,这足以说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故对原告任家锋要求被告廖玲双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廖玲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家锋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任家锋已预交3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任家锋已预交600元),均由被告廖玲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本院出具的上诉费缴纳通知书或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提出缓交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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