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雅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18号塔坛国际商贸城11号写字楼1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97589769。
法定代表人:张守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郁歆,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凌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雅昌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凌晓名下的位于北戴河区房屋及土地。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抵账协议》,该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以价值14000000元标的资产抵顶所欠申请人8003400元债务,申请人在一年内向被申请人支付土地房产价值与债权数额之间差额6000000元,但被申请人须保证涤清标的资产的一切权利瑕疵,包含抵押、查封、租赁等权利限制,并协助申请人办理标的资产过户手续。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6月23日按照《抵账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已支付1755735元首期差额款项。现被申请人未履行《抵账协议》之义务,申请人将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特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北戴河区房屋和土地。申请人河北雅昌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其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凌晓名下的位于北戴河区的不动产(保全价值:9759135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雅昌投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常玉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