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女,汉族,教师,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贾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贾某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按当前银行贷款月利息承担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贾某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2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15000元,同日其通过支付宝给被告转账15000元,被告给其出具借条1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期限,2019年后其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

被告辩称 贾某辩称,对刘某陈述的借款经过、数额无异议,借款时未约定利率及期限,2020年原告向其催要过借款,现资金困难,请求延期归还。

本院查明 刘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转账记录,经依法审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某与贾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23日,贾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刘某同意后,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贾某转账15000元,贾某给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2020年刘某向贾某催要借款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贾某在刘某处借款,刘某同意后将借款通过转账交付给贾某,贾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虽未明确约定期限,但经刘某催要后,即视为借款到期,贾某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刘某要求贾某归还借款,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刘某借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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