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城美圣路223号桂香居紫桂苑商业西段三层。
法定代表人:缪奇志,总经理。
第三人:缪奇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第三人:牛婧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缪奇志、牛婧婧为本院(2020)皖8601执357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是依法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巨 龙
审 判 员 闫效祖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