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朝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何姝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37号广晟园小区E栋14层3单元1403室。
法定代表人:夏振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朝阳与被告何姝洁、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陈朝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朝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朝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朝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