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林,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执行人:黄石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林与被执行人黄石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3435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石娟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林于2020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石娟在甘洛县民族中学校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黄石娟在甘洛县民族中学校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00元; 二、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起至冻结满47650.00元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志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曲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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