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睢宁县古邳镇旧州村七组,住所地睢宁县古邳镇旧州村。 负责人:刘良华,****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系睢宁县古邳镇旧州村七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果,睢宁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克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睢宁县古邳镇旧州村七组与被告方克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睢宁县古邳镇旧州村七组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睢宁县古邳镇旧州村七组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睢宁县古邳镇旧州村七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睢宁县古邳镇旧州村七组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海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徐琪慧 书记员周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