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694072865。 负责人:安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男,系该公司安管主管。 被告:郑安宁。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郑安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吉林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文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歆笛 书记员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