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淋淋,男,汉族,1984年6月19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被执行人:曹欢欢,男,汉族,1985年3月9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曹欢欢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姚淋淋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欢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9385.1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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