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麻勇生,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一层、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527301629。
负责人:吴键。
被告:湖北酷我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5715002445。
法定代表人:郭朝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菲,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麻勇生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湖北酷我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麻勇生于****年**月**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麻勇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麻勇生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