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家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盖州市。 被申请人:荐家坤,男,****年**月**日出生,住址盖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家富与被申请人荐家坤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上述财产在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买卖、毁损以及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 本裁定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应在裁定有效期届满之前7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卫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