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曲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黄少华罚金一案中,(2007)临刑二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少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处罚金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44141元。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少华采取了如下措施:
立案后进行了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少华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立案后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21年2月26日去曲沃县曲村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3月15日去曲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黄少华名下的房产。
5、2021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黄少华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少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