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被告:范安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民,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原告:伊宁市隆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飞机场街2巷1号。
法定代表人:郑瑞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伊宁市隆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系郑瑞伟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伊宁市隆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范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新400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