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磷都大道信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09599516T。
法定代表人:袁庆雷,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维祥、蔡晓娜(特别代理),该联社员工。
被执行人:余正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执行人:李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余正良、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1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余正良、李林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2200元,并支付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期内利息以本金82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625‰从2017年11月23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罚息从2018年11月23日起以本金822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59375‰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扣划8839元发还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1年7月7日,申请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余正良、李林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二被执行人自2021年7月起每月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000元,在2024年7月1日前偿清全部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121执13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