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回族,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商业楼**营业房**。 负责人:张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0)甘0802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李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1305.03元,住院日额为1400元,合计2705.03元,由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承担上诉费。事实和理由: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的免赔条款和投保申请确认书属于格式化条款,在购买保险时没有专业的业务员给客户说明理赔责任。先天性畸形指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而李某时已生育两个孩子的母亲,在2020年9月身体不适前往医院,确诊为副乳房Q83.100疾病,不属于先天性疾病。

被上诉人辩称

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辩称,1.李某所患疾病为左侧副乳,属于先天性疾病,该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2.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提示,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李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1305.03元;2.住院日额1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对于李某主张的投保保险以及2020年9月15日因身体不适于平凉中医医院就诊,经诊断系副乳房并治疗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副乳房是否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条款、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07合同条款的免赔事由,即属于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若属于免赔事由,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有无尽到明确告知义务。经查,在该两份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的内容包括“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而在条款释义中也对其进行了专门解释,即“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而副乳属该标准下的先天性畸形,故李某所患疾病属于合同条款责任免除的情形。同时,责任免除情形在条款中均逐条列明,对“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字体做了加粗显示。且对于合同条款,投保人冶玲祥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写明“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综上,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对于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事由尽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且对条款内容也进行书面说明,该合同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所患疾病属于合同责任免除事由,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李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先天性畸形;2.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关于李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先天性畸形问题。李某上诉认为,先天性畸形指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而李某是在2020年9月身体不适前往医院确诊为副乳房Q83.100疾病,疾病不属于先天性疾病。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认为,平凉中医医院的病案出院诊断结果是副乳房,疾病编码Q83.100,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标准下的先天性畸形。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先天性畸形属于医学专业问题,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提交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及平凉中医医院的病案出院诊断结果的证据具有优势地位,可以初步认定副乳房疾病编码Q83.100属于先天性畸形,李某未提交专家意见书或申请司法鉴定等证据证明其疾病不属于先天性畸形,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李某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问题。李某上诉认为,买保险的时候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认为,投保书第四页第一条对相关免责事项进行了明确说明,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签字,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向客户发放了保险合同书,对免责的合同条款进行了加粗提示。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情形对“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字体做了加粗显示。投保人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写明“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由此,可以认定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凉支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李某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摆建军 审判员 杨振兴 审判员 宫在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丽 书记员 陈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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