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凡俊,男,****年**月**日出生,第十师职工,住新疆吉木乃县。
被申请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65564783412。
法定代表人:孟宪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吉木乃县一八六团金世宝滴灌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一八六团四连边防检查站路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6396577171N。
法定代表人:孟宪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2021年1月1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送达支持起诉书,申请人张凡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吉木乃县君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滴灌带颗粒0.5吨(价值2000元)予以查封。担保人蒲治勇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新A7××××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凡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吉木乃县君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滴灌带颗粒0.5吨,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40元,由申请人张凡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