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魅克斯酒吧,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怡购城第S2幢1层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2MA47G23C0N。
经营者:周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洋洋,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公司员工。
被告:查梦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魅克斯酒吧(以下简称魅克斯酒吧)诉被告查梦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魅克斯酒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洋洋、王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查梦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魅克斯酒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魅克斯酒吧与查梦豪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2.判令查梦豪退还魅克斯酒吧预付合作款1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判令查梦豪支付魅克斯酒吧为主张权益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查梦豪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1日,魅克斯酒吧与查梦豪签订《销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查梦豪在魅克斯酒吧处销售和推广酒水,合作期限为:2021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2.合作期间内查梦豪需完成48万元的销售指标,销售提成另算。3.魅克斯酒吧分批分期支付查梦豪6000元的合作预付款,用于查梦豪推广、销售酒水等产生的必要费用。4.如查梦豪连续2个月销售业绩低于1.6万元,连续或累计三天未出现在合同约定场所等,查梦豪应主动退还全部预付合作款,否则应自魅克斯酒吧支付预付合作款至查梦豪还钱之日止每月按预付合作款总额的2%计算资金占用费,并承担魅克斯酒吧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魅克斯酒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魅克斯酒吧于2019年4月11日向查梦豪支付合作预付款18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但查梦豪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销售指标,且不再为魅克斯酒吧展开销售活动(现已在其他酒吧处进行销售),魅克斯酒吧多次要求查梦豪按合同约定返还合同预付款,查梦豪均拒不返还。因考虑到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费过高,魅克斯酒吧请求以实际向查梦豪支付的预付合作款1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费,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综上,为维护魅克斯酒吧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查梦豪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1日,魅克斯酒吧作为甲方与乙方查梦豪签订《销售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约定:“甲方提供正常经营的酒吧作为乙方销售和推广酒水及相关产品的场所,合作期间内乙方在甲方指定的酒吧内向客户推销甲方提供的酒水等,并完成48万元销售业绩指标,甲方按乙方业绩比例向乙方支付合作预付款项。”第二条合作期限约定“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如乙方提前完成业绩,终止时间以乙方完成销售业绩后双方可另行协商续约事宜。”第三条合作款项及支付方式约定“1.合作款:本协议合作款项分为预付合作款和合作销售提成,税费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除此之外,该费用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费用。(1)预付合作款:指为了让乙方更好、更快的完成协议约定的销售指标,根据乙方资金需求及业绩情况,甲方向乙方垫资的款项。该款项只能用于支付乙方为推广、销售酒水及相关产品产生的必要费用,在乙方未完成总业绩指标的情况下,乙方应当全额返还给甲方。本协议预付合作款为6000元。(2)销售提成:指在合作期间,甲方根据乙方上月在指定场所实际完成的业绩额向乙方支付一定比例的合作款项,具体比例以场所具体规定为准。2.支付方式。(1)在协议签订后视乙方业绩情况转账支付预付合作款的30%,待业绩稳定后支付剩余部分。”第七条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约定:“3.合作履行期间,若存在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本协议自甲方以短信/微信、电话、邮寄等方式通知乙方之日起正式解除:(1)乙方连续2个月销售业绩低于1.6万元/月;(2)乙方未向甲方报备,连续或累计三天未出现在约定场所的;……”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1.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主动退还全部预付合作款,否则承担自甲方支付预付合作款之日起到乙方还清之日止每月按预付合作款总额的2%计算的资金占有费。……5.如乙方违约且不主动退还预付合作款,除要向甲方支付预付合作款本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损失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2021年4月11日,查梦豪与魅克斯酒吧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1800元,借款期限从2021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借款用途为用于酒吧酒水销售及推广合作款项。同日,查梦豪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周光辉出借的人民币1800元,立此为据。收款人:查梦豪。2021年4月11日。”魅克斯酒吧提供其与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一份,显示律师代理费用2000元。现魅克斯酒吧要求查梦豪返还预付合作款并承担律师费用,引起本次诉讼。
另查明:审理过程中,魅克斯酒吧提供一份《MAXPLUS4月份销售提成表》,显示查梦豪的销售金额为3860元,提成点0.1,提成386元(微信支付)。魅克斯酒吧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21年5月16日,查梦豪微信收款1896元(包含预付合作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魅克斯酒吧与查梦豪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查梦豪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销售指标,且已不再继续为魅克斯酒吧销售酒水,协议约定的解除该协议的事由发生,故魅克斯酒吧要求解除其与查梦豪签订的该《销售合作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魅克斯酒吧要求查梦豪返还预付合作款1800元,因查梦豪为其销售酒水3860元,根据协议约定的销售提成另行计算,查梦豪应得的销售提成应为386元,但根据魅克斯酒吧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仅给查梦豪结款1896元(包含预付合作款),剩余290元尚未结清,故该290元应冲抵魅克斯酒吧要求的预付合作款,查梦豪应返还魅克斯酒吧预付合作款1510元。关于资金占用费,魅克斯酒吧要求自2021年4月1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资金占用费过高,故本院酌定查梦豪应自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6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魅克斯酒吧支付资金占用费。魅克斯酒吧要求查梦豪支付律师费2000元,其提供了相关票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平顶山市新华区魅克斯酒吧于2021年4月11日与查梦豪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
二、查梦豪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平顶山市新华区魅克斯酒吧预付合作款151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6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查梦豪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魅克斯酒吧支付律师费用2000元;
四、驳回平顶山市新华区魅克斯酒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查梦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