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岳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被告:钱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现住陆良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岳英诉被告钱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朱岳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00800元,合计18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被告找到原告称其经营资金匮乏,需要向原告借现金80000元,并在3个月清偿原告,原告无奈于与被告之间的情分,遂筹借足8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并让被告出具借条。在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找到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借故推诿,后来在原告的不断追要之下,被告仅向原告陆陆续续清偿20000元的利息至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中书写的被告地址不能找到被告,所起诉的被告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朱岳英的起诉。
诉讼费391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