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1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3月、4月、5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名下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且数月未动,被执行人吴**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2、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吴**名下有位于丰城市(丰城新力帝泊湾)17幢21层1-2104室房屋一套,本院在(2021)赣0981执恢21号案件中已拍卖了上述房屋,申请执行人朱**参与分配获得执行案款77612.58元,被执行人吴**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 3、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吴**名下有公积金余额2567.73元,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上述款项,但因本案属轮候第三冻结,故无法扣划提取该款项。 4、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电话向被执行人吴**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丰城市向阳社区调查,证实被执行人吴**去向不明,经济收入不详。 本案申请执行人朱**申请执行借款1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50元,截至2021年5月21日已执行77612.58元,未执行借款102387.42元及案件受理费195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朱**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吴**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朱**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国辉 审判员  夏 燕 审判员  邓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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