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363039M。
负责人:郭夏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礼赞、游泷,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盛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地区建瓯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盛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3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1、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41670.61元及利息;2、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40014元由被执行人黄盛怒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盛怒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盛怒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调查,查明坐落鼓楼区五凤街道北环西路xx号永恒新村x#楼201单元登记在被执行人黄盛怒名下,但因该标的使用情况复杂,执行难度大,短期内暂无法处置。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
3、经多次通过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盛怒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亦无股票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盛怒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5、2020年10月15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黄盛怒名下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华屏路xx号省直屏东小区危旧房改造项目7#楼xx单元。2020年10月16日,买受人陈志福(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611××××)以人民币35636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在指定期限内将竞拍价款交至本院,在扣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后已将剩余款项3521358.27元退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2020年11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释明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和执行措施等,对此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 明
审判员 叶大松
审判员 赵景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