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天景城市广场E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任生辉,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锡德,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正阳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甘肃国际陆港产业园C区。 法定代表人:任生武,男,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正阳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正阳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2021)甘06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7月26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正阳公司名下位于古浪县甘肃国际陆港产业园C区权属证号为(2017)古浪县不动产权第0××2号、0××3号、0××4号土地使用权及古房权证古镇字第1××5号、1××6号、1××7号房产。随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浪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古浪支行)提出案外人异议称,上述不动产被执行人正阳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已向该行办理抵押登记并贷款。办理贷款手续时,正阳公司表示其欠付的工程款已全部履行完毕,并提供了相关证据。2021年3月26日,该行向我院申请对案涉不动产进行了保全查封。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进行了轮候查封。2021年9月8日,农行古浪支行对九龙公司与正阳公司(2021)甘06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九龙公司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在对案涉不动产继续查封的情况下同意我院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6执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文宝 审判员  刘永珠 审判员  陈树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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