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彭昭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人:彭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黄天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彭昭华、彭江波与被申请人黄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彭昭华、彭江波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天平人民币3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彭昭华、彭江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118591919202100××××)。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昭华、彭江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黄天平3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320元,申请人彭昭华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