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东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裔兆成。 被执行人:唐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张春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东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兵、张春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建湖县公证处作出的(2021)苏建证字第1984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1152833.0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建证字第1984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薛立海 审判员 李乃春 审判员 陈 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