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陆巧成,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灌阳县。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

立案日期2020年4月13日

开庭日期2021年4月19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灌检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巧成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

辩护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2020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陆巧成、戴玉龙(在逃)与蒋成富在灌阳镇东华路六六宾馆二楼因住宿房间门锁问题发生争吵,后互相扭打,造成蒋成富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经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成富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陆巧成已赔偿蒋成富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意见被告人陆巧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主文被告人陆巧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魏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荣

书 记 员 秦雷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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