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荣祥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陆兴燕,女,****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独山县。曾因赌博于2015年4月12日被独山县某局行政处罚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9年8月29日被独山县某局行政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5 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起诉书文号
独检刑诉(2021)144号
公诉机关
指控事实
2021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陆兴燕饮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贵JXXX号二轮摩托车由独山县城区沿毋敛大道往麻万镇方向行驶,1时许行驶至高级中学路口+300米处时,被独山县某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陆兴燕的送检血样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意见
请求情况 被告人陆兴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辩护人意见
无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陆兴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曾因赌博于2015年4月12日被独山县某局行政处罚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9年8月29日被独山县某局行政处罚罚款二百元。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兴燕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采纳。被告人陆兴燕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兴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白 贤 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 兴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