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潘安,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丁莲红,女,****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乌中民一中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丁莲红的存款、收入12779.07元(其中本金12689.07元,执行费90元);         二、被执行人丁莲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丁莲红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冷长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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