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沂南县智圣温泉城B区。 被告:孟宪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陶林与被告孟宪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陶林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陶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陶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陶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焕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