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仁冬,男,****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托里县。
原告:郑余权,男,****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托里县。
被告:艾胜江,男,****年**月**日出生,住托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仁冬、郑余权与被告艾胜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朱仁冬、郑余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仁冬、郑余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仁冬、郑余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0元(已减半收取),由朱仁冬、郑余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