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山镇。 法定代表人:刘凯。 被执行人:李丹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丹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丹丹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30.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荣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