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如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长寿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8874672W。
负责人:李梅,行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闫如乐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长寿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民终18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长寿路支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民终18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长寿路支行的付款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传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