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严平,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罗有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严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0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后,责令被执行人罗有军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应付但的债务198628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4月起2020年7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但无存款,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2、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保险、车辆进行了查询,有×××北京牌车辆(另案处理)其它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6月5日,本院本市房管,土地部门,查得被执行人罗有军名下无房产(房产已被(2017)新4202执419号案件已处置)、无土地。
4、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罗有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罗有军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有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未执行标的1986288元,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罗有军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合沙提
审 判 员 李 新 星
审 判 员 阿依多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居 来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