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87号水悦8层801户161103号(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

被执行人:孟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孟想应支付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租金、利息、违约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8000元,于2019年4月3日前支付原告5000元,于2019年5、6、7、8、9、10、11月30日前分别支付5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8000元。二、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被告孟想付清25000元后,返还车牌号为苏J×××××的思威牌小型轿车一辆,被告自行至原告处提取;原告于被告付清全部租金及利息后3个工作日内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三、若被告按约履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能按约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被告应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12000元,原告并有权就被告全部应付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如被告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的品牌为思威、车牌号为苏J×××××、车架号为LXXXXXX6、发动机号为3xxxxx2车辆行使抵押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被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438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66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1年4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其财产,也未主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二、2021年3月26日、5月6日、8月2日,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并冻结其相关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未予扣划;

三、2021年3月26日、5月6日、8月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不动产、车辆、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苏省xx县XX城XX路XX东X路X侧XX府XX幢X室不动产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以下查封相同告知),因本案执行标的与上述不动产市场价值相差过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不动产仅采取查封措施即可,无需处置,本院予以认可;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J×××××的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4月21日),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无法处置;

四、执行过程中,本院发送事项委托至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查明情况如上所述。

五、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8月13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关联案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在执案件;

七、2021年8月1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款项0元。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2438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66元未履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单位回执、邮寄凭证、执行决定书、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虽有不动产及车辆,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难以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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