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磊(曾用名:李国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肖。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建强因与被申请人李磊、李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陕08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李建强申请再审称,李建强与李肖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及还款协议》在横山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保全的期限2018年12月8日到期后,成立并生效;李建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李建强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方面无任何过错,比李磊对涉案房屋更具有优先性。故一二审认为李建强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显属认识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再审申请人李建强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李建强提供的借条与银行交易明细、《以物抵债及还款协议》、物业公司的证明等证据,即使能够证明其与李肖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签署以物抵债协议、其占有该不动产的事实,也因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不能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理由如下:首先,再审申请人李建强与李肖签订《以物抵债及还款协议》时,该房屋已被横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再审申请人未对涉案房屋的权利状态进行审查,系导致不能办理过户的根本原因。其次,李建强在二审时陈述其对涉案房屋是否有按揭贷款不清楚,未能办理过户的原因是找不到李肖,而在本院再审审查时又陈述未能办理按揭的原因是当时有按揭(贷款),办不了过户,找不到李肖。李建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前后陈述不一致,又未提供曾与李肖联系主张过户未果的证据。综上,不能认定其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李建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建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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