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庆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所地昭平县

江村东永12号。

原告:李钦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所地昭平县

头村阳洞三组6号。

被告:何瑞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所地昭平县。

被告:昭平县联合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51100554736167N,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河西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炳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3:何伍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医生,

住所地昭平县

宁南路14号。

被告:何宇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

民,住所地昭平县昭平

镇广电小区。

被告:石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所地昭平县

岸村真竹组18号。

被告:陈超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昭平县

2

昭平镇附城村附城7组21号。

审理经过 原告何庆中、李钦兴与被告何瑞林、昭平县联合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何伍中、何宇峰、石伟华、陈超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何庆中、李钦兴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既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何庆中、李钦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5元,减半收取计8162.5元,由原告何庆中、李钦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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