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贡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贡某与被告董某某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贡某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