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卓尼县某镇某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住所地卓尼县某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协会会长。
被申请人:奚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卓尼县某镇某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卓尼县某镇某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诉称,被申请人奚某于2014年9月6日向卓尼县某镇某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借款10000元,该笔借款于2015年9月5日到期。经申请人通过入户、电话等多种方式催收后,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向法院请求下达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所欠申请人借款1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833元,共计12833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奚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卓尼县某镇某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本金10000元、占用资金利息2833元,共计12833元。
申请费40元,由被申请人奚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班么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