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州荣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杭长桥南路****1-3。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珍贝路**
法定代表人:朱子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州荣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1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