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先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宏,芷江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代先玉与被告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诉称

代先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向芳按照双方约定三倍返还代先玉所付购房定金54000元。事实和理由:代先玉与向芳经人介绍相识,口头约定向芳将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栋××号房屋出售给代先玉。2020年1月20日,代先玉通过微信方式向向芳支付了定金18000元,向芳出具收据,并约定自交付定金日起,房屋不得转卖他人,如有违约向芳应承担赔偿所付定金三倍的违约责任。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补充了房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房屋买卖事宜。2020年10月25日至30日,向芳通过微信、电话形式告知代先玉,该房屋不再卖给代先玉,后两人多次协商未果。此后,向芳拒绝见面协商交付购房款事宜,在违约将房屋另售他人的前提下又拒不退还代先玉所交18000元的购房定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代先玉向向芳主张返还购房定金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的房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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