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滕树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乾康(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滨,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乾康(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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