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某,甘肃省甘谷县人。

被执行人:董某,甘肃省甘谷县人。

被执行人:任某,甘肃省甘谷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田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某、任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3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董某和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田某剩余借款本息共计119532.8元。现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案件款119532.8元,申请执行人田某自愿放弃利息部分,案款本金10万元,由被执行人董某、任某于2022年5月20日之前缴纳案款50000元,剩余案款50000元于2023年5月20日之前全部交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按原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未履行协议期间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3执48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执行费1693元,由被执行人董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国平

审 判 员 艾亚宏

审 判 员 王利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武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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