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明莲,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原告:吴明英,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广西省合浦县。 原告:吴明青,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原告:吴远兰,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业值,男,贵州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孔维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委托代理人:罗鹏,男,贵州黔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先明,男,贵州黔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明莲、吴明英、吴明青、吴远兰诉被告孔维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四原告以考虑到亲情关系以及诉讼风险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原告以考虑到亲情关系以及诉讼风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明莲、吴明英、吴明青、吴远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吴明莲、吴明英、吴明青、吴远兰共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永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松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