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额尔古纳佑岸马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孙长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额尔古纳市森源林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陈卫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珍,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额尔古纳佑岸马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额尔古纳市森源林业经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额尔古纳佑岸马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额尔古纳佑岸马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额尔古纳佑岸马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94.4元,减半收取计21447.2元,由原告额尔古纳佑岸马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