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肖灵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何小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儒与被执行人肖灵伍、何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肖灵伍、何小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谢儒支付36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诉讼费3052元和申请执行费53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以(2020)湘1103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灵伍所有的位于永州市零陵区荔枝东路鑫龙城上城2栋A单元1202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7)零陵区不动产权第00042xx号】的房产。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肖灵伍所有的位于永州市零陵区荔枝东路鑫龙城上城2栋A单元1202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7)零陵区不动产权第00042xx号】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