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祖湘,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枝,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新春,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被告:张海军,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赵祖湘与被告赵新春、张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赵祖湘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祖湘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祖湘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赵祖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