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晓彬,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周**(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闫朝安,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晓彬与被申请人闫朝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晓彬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朝安的银行存款55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刘晓彬以《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晓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闫朝安的银行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70元,由申请人刘晓彬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金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正恬 书 记 员 王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