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鞠婧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常熟市威娜苏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19-1222(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76315236C。

法定代表人:林志杰。

审理经过 原告鞠婧祎与被告常熟市威娜苏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鞠婧祎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鞠婧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鞠婧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君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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