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秋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秦敬敬,女,1985年2年22日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刘秋景申请执行秦敬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秋景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敬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刘秋景借款36200元及利息(以362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60元、保全费1060元、执行费443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现辉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暂不要求处分;对被执行人秦敬敬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秦敬敬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秦敬敬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刘秋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敬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李龙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