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颖玲,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汇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旺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祁建宏,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韩凤于2021年6月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汇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保全申请在850,00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2021年6月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汇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无锡保利支行的银行存款850000元(账号:3986××××0735)。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韩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蕾